第三十一條
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名稱、地址。
二、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募集或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
(二)若募集或私募不同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受益權之約定、受償順位及期間。
(三)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發行或交付方式、發行或交付日期、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費用及其轉讓限制。
四、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募集或私募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
五、信託財產之內容及經專業估價者估價之信託財產價值。
六、信託財產上之負擔及對該等負擔之處理方式。
七、受託機構因募集或私募受益證券自應募人或購買人所收受對價之運用方法。
八、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
九、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專家意見。
十、委託人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其交易處理程序及內部控管方式之說明。
十一、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九款規定出具意見之專家,應與委託人及受託機構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一、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其受委任機構之名稱、地址。
二、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
三、與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募集或私募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
(二)若募集或私募不同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受益權之約定、受償順位及期間。
(三)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發行或交付方式、發行或交付日期、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費用及其轉讓限制。
四、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募集或私募成立與不成立之條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
五、信託財產之內容及經專業估價者估價之信託財產價值。
六、信託財產上之負擔及對該等負擔之處理方式。
七、受託機構因募集或私募受益證券自應募人或購買人所收受對價之運用方法。
八、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
九、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專家意見。
十、委託人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其交易處理程序及內部控管方式之說明。
十一、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九款規定出具意見之專家,應與委託人及受託機構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