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計算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之股份或資本額時,應連同下列各款持有之股份或資本額一併計入:
一、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關係企業持有者。
二、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者。
三、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關係企業持有者。
前項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計算,不包含下列各款情形所持有之股份或資本額: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證券主管機關規定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或資本額。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股份或資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