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應於每營業年度第二季及第四季終了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以公告、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予以揭露。
前項所稱其他交易行為,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