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為子公司業務而發行新股或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員工依章程規定得分配之紅利,金融控股公司之該子公司員工得承購或受分配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並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