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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合併法
單一條文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合併法
金融機構合併法
版本: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制定
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依本法合併、改組或轉讓時,其員工得享有之權益,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