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短期票券得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
票券商出售債票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應於交易當日,將債票交付買受人,或將其交由買受人委託之其他銀行或集中保管機構保管,票券商不得代為保管。
前項集中保管機構保管之短期票券,其買賣之交割,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以集中保管機構保管之短期票券為設質之標的者,其設質之交付,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不適用民法第九百零八條之規定。
短期票券以登記形式發行者,其買賣之交割,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其發行、登記及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前項以登記形式發行之短期票券,其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非依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辦法之規定辦理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