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下列事項,應經董事會決議:
一、捐助章程之修改。
二、業務規則之訂定或修改。
三、保護基金之動用。
四、保護基金保管運用方式之變更。
五、借款。
六、捐助章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