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證券商依法令於金融機構所開設之有關存放客戶款項專戶,與其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
證券商除為其客戶辦理必須支付之款項外,不得自前項專戶提取款項。
證券商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第一項專戶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證券商除為其客戶辦理必須支付之款項外,不得自前項專戶提取款項。
證券商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第一項專戶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