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保護機構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訴訟或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一億元部分,免繳裁判費。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勝訴確定者,預繳之裁判費扣除由其負擔之費用後,發還之,就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裁判費,對保護機構免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