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
二、菸:指全部或一部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或聞用之製成品。其分類如下:
(一)紙菸:指將菸草切絲調理後,以捲菸紙捲製,加接或不接濾嘴之菸品。
(二)菸絲:指將菸草切絲,經調製後可供吸用之菸品。
(三)雪茄:指以雪茄種菸草,經調理後以填充葉為蕊,中包葉包裹、再以外包葉捲包成長條狀之菸品,或以雪茄種菸葉為主要原料製成,菸氣中具有明顯雪茄菸香氣之非葉捲雪茄菸。
(四)其他菸品:指紙菸、菸絲、雪茄以外之菸品。
三、酒: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但不包括菸酒管理法第四條得不以酒類管理之酒類製劑。其分類如下:
(一)釀造酒類:指以榖類、水果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植物為原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釀製之下列含酒精飲料:
1.啤酒:指以麥芽、啤酒花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榖類或澱粉為副原料,經糖化發酵製成之含碳酸氣酒精飲料,可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性輔料。
2.其他釀造酒:指啤酒以外之釀造酒類,包括各種水果釀造酒、榖類釀造酒及其他經釀造方法製成之酒類。
(二)蒸餾酒類:指以榖類、水果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植物為原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發酵後,再經蒸餾而得之含酒精飲料。
(三)再製酒類:指以酒精、蒸餾酒或釀造酒為基酒,加入動植物性輔料、藥材或礦物或其他食品添加物,調製而成之酒類,其抽出物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二者。
(四)米酒:指以米類為原料,採用阿米諾法製造,經蒸煮、糖化發酵、蒸餾、調合酒精而製得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超過百分之二十,在包裝上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
(五)料理酒:以榖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釀造酒、蒸餾酒、酒精為基酒;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
(六)其他酒類:指前五目以外之酒類,包括粉末酒、膠狀酒、含酒香精、蜂蜜酒及其他未列名之酒類。
(七)酒精:凡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八十之未變性酒精。
四、酒精成分:係指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百分比中含有乙醇之容量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