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釀造酒類:
(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
(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
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四、米酒:每公升稅額逐年調整徵收如下:
(一)民國八十九年起:新臺幣九十元。
(二)民國九十年起: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三)民國九十一年起: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四)民國九十二年起: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
五、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二元。
六、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七、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一元。
一、釀造酒類:
(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
(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二、蒸餾酒類: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
三、再製酒類: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四、米酒:每公升稅額逐年調整徵收如下:
(一)民國八十九年起:新臺幣九十元。
(二)民國九十年起: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三)民國九十一年起: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四)民國九十二年起: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
五、料理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二元。
六、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七、酒精: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