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
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視為出廠:
一、在廠內供消費者。
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者。
三、在廠內因法院強制執行或其他原因而移轉他人持有者。
四、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菸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