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其應徵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前項所徵健康福利捐金額,應於本法公布實施二年後,重新檢討。
依本法稽徵之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
前項健康福利捐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一年內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