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命令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由主管機關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