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因下列事由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會員不滿七人時。
四、破產。
五、期貨交易所設立許可之撤銷。
前項第二款之解散,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會員不滿七人時。
四、破產。
五、期貨交易所設立許可之撤銷。
前項第二款之解散,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