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但提供人不知其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不適用之。
三、槓桿交易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四、期貨服務事業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一、違反第五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但提供人不知其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不適用之。
三、槓桿交易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四、期貨服務事業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