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期貨結算機構於其結算會員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依下列順序支應:
一、違約期貨結算會員繳存之結算保證金。
二、違約期貨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
三、其他期貨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
四、期貨結算機構之賠償準備金。
五、其他期貨結算會員依期貨結算機構所定比例分擔。
前項第五款期貨結算機構所定分擔之比例,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支應,均得向違約期貨結算會員追償。
一、違約期貨結算會員繳存之結算保證金。
二、違約期貨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
三、其他期貨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
四、期貨結算機構之賠償準備金。
五、其他期貨結算會員依期貨結算機構所定比例分擔。
前項第五款期貨結算機構所定分擔之比例,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支應,均得向違約期貨結算會員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