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條
下列各款之人,直接或間接獲悉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之消息時,於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自行或使他人從事與該消息有關之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相信該消息已公開者,不在此限:
一、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期貨業同業公會或其他相關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
二、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職人員、受雇人或受任人。
三、前二款受任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
四、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規定於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