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章程,應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不生效力:
一、股東之資格與股份轉讓之限制。
二、交易者之資格。
三、結算部門之設置。
四、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設有限制者,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及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