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地方稅法通則
單一條文
第九條
地方稅法通則
其他名稱
:地方稅法、地方稅通則
地方稅法通則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地方稅法通則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行政區域有調整時,其地方稅之課徵,自調整之日起,依調整後行政區域所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有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