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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法通則
單一條文
第八條
地方稅法通則
其他名稱
:地方稅法、地方稅通則
地方稅法通則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地方稅法通則
第八條
依第五條規定附加徵收之稅課,應由被附加稅課之徵收機關一併代徵。
前項代徵事項,由委託機關與受託機關會商訂定;其代徵費用,由財政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