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地方稅法通則
單一條文
第七條
地方稅法通則
其他名稱
:地方稅法、地方稅通則
地方稅法通則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地方稅法通則
第七條
各稅之受償,依下列規定:
一、地方稅優先於國稅。
二、鄉(鎮、市)稅優先於縣(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