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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法通則
單一條文
第六條
地方稅法通則
其他名稱
:地方稅法、地方稅通則
地方稅法通則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
地方稅法通則
第六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