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不動產估價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不動產估價師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及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將所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撤銷。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不動產估價師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及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將所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