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區域,得不受行政區域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各信用合作社所在地經濟金融情形及其業務經營狀況訂定或調整之。
信用合作社得在其業務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其設立辦法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