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信用合作社對於主管機關對其業務缺失為之處分或限令改善事項,應提報理事會及監事會,並作成會議記錄。
前項業務缺失事項,應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追蹤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