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信用合作社依前條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每一社員社股可依一定轉換比率轉換取得變更後之公司股份。
對變更組織有異議之社員,得於決議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請求退還股金,股金之計算依合作社有關出社時請求退還股金之規定。
第一項股份之轉換,應由信用合作社依社員入社年數、股金額數及交易積數等作成權數,設算轉換比率,併同轉換辦法明列於組織變更計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