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之一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之限制,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規定。
違反前項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之二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前項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之二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