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之一
銀行或金融機構經營不善,需進行停業清理清償債務時,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款債務。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存款保險條例第四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