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條
儲蓄銀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儲蓄存款。
二、收受定期存款。
三、收受活期存款。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企業生產設備中期放款、長期放款,及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
六、辦理企業建築、住宅建築中期放款,及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八、辦理票據貼現。
九、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十、辦理國內匯兌。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
十三、承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十四、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五、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及其他保管業務。
十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