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銀行各種存款準備金比率,由中央銀行在左列範圍內定之:
一、支票存款:百分之十五至四十。
二、活期存款:百分之十至三十五。
三、儲蓄存款:百分之五至二十。
四、定期存款:百分之七至二十五。
前項存款準備金,應按銀行每日存款餘額調整;其調整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中央銀行為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對自一定期日起之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增加額,得另定額外準備金比率,不受第一項所列最高比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