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之一
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二、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三、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四、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五、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為代表人、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