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左列業務:
一、辦理對生產事業之中、長期放款。
二、投資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
三、對生產事業直接投資。
四、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五、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六、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七、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八、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
九、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之受託人。
十、受託經管各種財產。
十一、擔任債券發行受託人。
十二、擔任債券或股票發行簽證人。
十三、代理證券發行、登記、過戶及股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十四、受託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
十五、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
十六、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十七、提供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及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代理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