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五條
信託投資公司為設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受益憑證,或以公開發售信託憑證方式,募集具有共同信託性質而由公司代為確定用途之信託基金者,應先擬具發行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由公司代為確定用途之共同信託基金;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