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實業銀行所收普通存款,應照左列比率,繳存保證準備金於中央主管官署所指定之銀行:
一、活期存款百分之八至十二。
二、定期存款百分之五至八。
前項保證準備金,經中央主管官署依第十九條規定分區審核,得以公債、庫券及國家銀行所認可之農、工、礦業或其他生產、公用、交通事業之股票或公司債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