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條
信託公司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管理財產。
二、執行遺囑。
三、管理遺產。
四、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之財產監護人。
五、受法院命令管理扣押之財產,及受任為破產管理人。
六、收受信託款項及存款。
七、辦理信託投資。
八、代理發行或承募公債、庫券、公司債及股票。
九、承受抵押及管理公債、庫券、公司債及股票。
十、代理公司股票事務及經理公司債及其他債券擔保品之基金。
十一、代理不動產孳息收付事項。
十二、代理保險。
十三、管理壽險債權及養老金、撫卹金等分期收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