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
儲蓄銀行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活期儲蓄存款及通知儲蓄存款。
二、收受整存整付、零存整付、整存零付及分期付息之定期儲蓄存款。
三、收受普通活期、定期存款。
四、辦理各種放款。
五、辦理國內匯兌。
六、代理收付款項。
七、買賣公債、庫券及公司債。
八、辦理以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放款。
九、辦理與其業務有關之倉庫或保管業務。
十、辦理生產、公用、交通事業及有確實收益之不動產抵押放款。
十一、購入他銀行承兌之票據。
十二、以本銀行定期存款為擔保之放款。
十三、代募公債、庫券及公司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