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實業銀行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普通活期、定期存款。
二、對農、工、礦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辦理各種放款、票據承兌或貼現及匯兌。
三、代農、工、礦業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辦理收付款項。
四、代農、工、礦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募集股份或公司債。
五、買賣公債、庫券、公司債及他債券。
六、辦理與其業務有關之倉庫或保管業務。
七、投資於農、工、礦業及其他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
八、辦理國家銀行指定代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