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普通活期、定期存款。
二、辦理各種放款或貼現。
三、票據承兌。
四、辦理國內匯兌。
五、經中央銀行特許辦理國外匯兌。
六、代理收付款項。
七、買賣公債庫券及公司債。
八、辦理與其業務有關之倉庫或保管業務。
九、投資於生產公用或交通事業。
十、代募公債、公司債及公司股份。
十一、經中央銀行特許收受外國貨幣或買賣生金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