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條
信託公司除有契約特定者外,得為信託人投資於任何事業。
信託公司或其負責人自身有利害關係之事業,或信託公司所出售之事業或財產上,不得代為投資,但信託人知情而訂明於信託契約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公司各負責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並得科公司各負責人一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