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組織之銀行,其資本至少須達五十萬元。
無限公司組織之銀行,其資本至少須達二十萬元。
前二項規定之資本,在商業簡單地方,得呈請財政部或呈由所在地主管官署,轉請財政部核減。但第一項所規定者,至少不得在二十五萬元以下,第二項所規定者,至少不得在五萬元以下。
銀行之資本,不得以金錢外之財產抵充。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及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應負所認股額加倍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