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凡創辦銀行者,應先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呈請財政部或呈由所在地主管官署轉請財政部核准。
一、銀行名稱。
二、組織。
三、總行所在地。
四、資本總額。
五、營業範圍。
六、存立年限。
七、創辦人之姓名、住所。
如係招股設立之銀行,除遵照前項辦理外,並應訂立招股章程,呈請財政部或呈由所在地主管官署,轉請財政部核准後,方得招募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