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每營業年度終,銀行應造具營業報告書,呈報財政部查核,並依財政部所定表式,造具左列表冊公告之。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計算書。
如係有限責任組織之銀行,除遵照前項辦理外,並應添具左列表冊,登載總分行所在地報紙公告之。
一、公積金及股息。
二、紅利分派之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