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之罰鍰案件,法院應於收受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文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主管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書十日內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受處分人提起抗告,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繳清稅款始得為之。
主管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書十日內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受處分人提起抗告,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繳清稅款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