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公有房屋供左列各款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二、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
三、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
四、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五、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
六、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
七、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八、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
一、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二、軍事機關部隊之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
三、監獄看守所及其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
四、公立學校、醫院、社會教育學術研究機構及救濟機構之校舍、院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五、工礦、農林、水利、漁牧事業機關之研究或試驗所所用之房屋。
六、糧政機關之糧倉,鹽務機關之鹽倉。
七、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氣象、港務事業供本身業務所使用之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八、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祠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