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房捐捐率如左:
一、營業用房屋出租者,不得超過其全年租金百分之二十,自用者不得超過其房屋現值千分之二十。但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得減半徵收之。
二、住家用房屋出租者,不得超過其全年租金百分之十,自用者不得超過其房屋現值千分之六。
前項出租房屋,無論營業用或住家用,其租金不及自用房屋現值捐率者,一律改按現值捐率計徵。
凡經省政府核定認為房屋缺乏之縣(市),對於空房屋得加倍徵收其房捐,房捐加倍徵收期間,新建築之房屋,應免徵其房捐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