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裁定罰鍰案件,法院應於收受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文書之日起七日內為之,主管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書十日內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受處分人提出抗告時,應先向主管稽徵機關提繳應繳罰鍰及應納捐款之半數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