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出租房屋應徵捐額,以其租約所載之租金及押租利息合併計算,其以實物為押租者,按時值估定之。自用房屋應徵捐額,依房主自報房屋現值核算。
前項押租利息,應參照當地銀行錢莊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前項租金或房屋現值,徵收機關認為不實時,得予估定,如有爭執,得交由房屋評價委員會評定之。
房屋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