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之罰鍰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於審查完畢,應通知受處分人於十四日內提出申辯,申辯理由足資採信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予更正;逾期未提出申辯或申辯無理由者,由主管稽徵機關加具意見移送法院裁定。但漏稅案件之罰鍰,應於漏稅額經補徵確定後,移送法院按其確定稅額裁定之。
前項移送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