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凡徵收貨物稅國內出產之貨物,應派員駐廠、駐場或駐礦徵收,其不便派員者,得由該管稅務經徵機關,查明產額,分期徵收或由商人報請該管稅務經徵機關依法徵收,國外輸入之貨物,除礦產品外,由海關徵收關稅時,同時代徵之。